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1日13时许,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K7*L*2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宝丰县文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旗渡槽处时,被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8mg/100mL。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1个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已经超过80mg/100ml,根据2023年12月28日起实施的“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之规定,其已达到醉酒的标准。现已查明,周某某在2019年、2021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两次被法院判处拘役的刑罚。符合《2023年意见》第10条第14款之规定,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的从重情节,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入罪标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属故意犯罪,“隔夜酒”不是逃避处罚的免责理由。如前夜饮酒量过大或饮酒至后半夜,次日行为人驾车时状态不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醉驾的故意,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驾既是对自己安全的忽视,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一次醉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获,不论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酒后驾驶被查获,均属于“二次酒驾”。不要尝试“醉驾”的滋味,更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拒绝酒驾醉驾,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