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维权遭质疑 鼎大央视释法情——全国首例胚胎权利案宣判纪实

2023年04月19日09:05

2023年4月18日上午11时,三门峡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一审案件(因案件涉及“胚胎”的民事权利认定,被定性为新型案件,由三门峡中级法院提级审理)。法庭依法支持原告林某诉求,判决三被告向林某1赔付被抚养人生活费15万余元。原告林某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耿怡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接收中央广播电视台、中央广播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河南广播电视台、河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等八家官方主流媒体采访,充分展示鼎大律师扎实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勤勉负责的执业精神。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林某是否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林某父亲范某因侵权事故去世时,处于冷冻胚胎状态的林某是否能够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胎儿”,以及其在出生后是否享有向侵权责任人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权利。

原告律师耿怡博认为,目前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可以在人体外培育人类胚胎,胚胎植入母体后实现受孕。该技术并未改变人类生长发育的伦理结构,只是将受精、形成囊胚、发育成胚胎的过程转移到人体外进行。故本案宜将《民法典》第16条中“胎儿”作扩大解释,将“体外胚胎培育过程”包含在内,即赋予体外胚胎状态的林某“胎儿”的民事权利,待林某出生后享有其父亲范某的继承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民事权利;其次,林某母亲在丈夫意外去世后,坚决维护丈夫生前孕育子女的美好愿望,移植胚胎生育产下林某,为范家留下火种,是中国传统家族美德的体现,也展现了新时代女性的责任和担当,其行为应当被肯定,其母子的权利及生活更应该得到保障。

法院判决书认为:“法院依法确定了范某和林某1在生物学上、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在试管助孕治疗期间范某死亡,并不能否定胚胎移植既有的确定性,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在伦理上,其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能够发展成人,具有潜在的人格利益,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法律保护,就本案而言,胚胎寄托了夫妻双方强烈的期许并且已确定将要移植,虽然其成为母体中胎儿的时间点与自然受孕胎儿有所不同,但这种不同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带来的变化,并不能改变其具备准胎儿的自然属性,准予其享有胎儿权利,是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下,对能够给人类生活带来美好生活的科技进步的适当回应。涉案事故的发生,损害了林某出生后接受父亲抚养的权利,林某有权向侵害者要求赔付抚养费损失”。最终判决三被告向林某赔付被抚养人生活费15万余元。

本案是全国首例有关胚胎权利的案件,是现代科技发展对人类日常生活的影响,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三门峡中级法院勇于担当,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兼顾法理情,审慎判决,将天理、国法、人情完美的融合在了一起,取得了的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尚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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